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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业学校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日照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员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
第三条 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水电费、维修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以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学校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计财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学校计财科应当依托市财政局的国库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校计财科统一组织教职员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学校确认核实后,由学校计财科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学校计财科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计财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代理银行规定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学校计财科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到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
第十四条 同一持卡人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所持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学校计财科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因学校计财科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计财科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计财人员登录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部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计财科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学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学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符合规定的教职员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在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学校计财科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财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学校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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